管仲认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世之仪表也。……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黄宗羲却认为:“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为有治法而后治人。”这两位思想家论述的核心观点有何不同?试结合时代背景分析产生这种不同认识的历史必然性,并指出各自的影响。
不同:管认为法律应由君主制定,让臣民遵守,核心观点是建立君主专制。黄认为封建国家的法律是君主“一家之法”,应当先有“天下之法”,核心观点是反对君主专制,实行法治。
必然性及影响:
①春秋时期的王室衰微和诸侯争霸,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稳定。管仲的观点适应了建立新的政治权威的需要。管仲改革使齐国实力大增,完成局部统一;他的思想成为后来法家思想的重要来源,对战国时期封建制的确立和秦朝实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都有重要影响。
②明清时期,封建制度渐趋衰落,君主专制空前强化,商品经济活跃,资本主义萌芽成长。黄宗羲的思想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反对君主专制的时代要求。他的思想具有民主色彩,对后来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产生过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