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蔡某的行为构成_____。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答案:B
解析:在我国刑法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其所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刑法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表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某些具体罪行主体要件的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这几种严重的故意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而不能成为其他犯罪的主体。本题中,行为主体蔡某是15岁,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范畴。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教唆者所实施的教唆行为本身并不能独立定罪,而应依据其所教唆的具体犯罪行为内容来定罪处罚,而在其所实施的三种犯罪行为中,只有教唆他人抢劫财物的行为符合其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即构成抢劫罪,而对于另外两种犯罪行为(教唆他人盗窃与教唆他人绑架)不在此范围之列,故其不构成这两罪。故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