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向乙公司去函表示:“我厂生产的‘彩虹’牌衬衣,质量上乘,全棉面料,每件50元,现有2000余件库存,如果贵公司需要,请与我厂联系,我厂一律送货上门。”乙公司回函:“我公司愿向贵厂订购‘彩虹’牌衬衣1000件,单价不变,但每件衬衣须附送一个黑色领结。”两周后,乙公司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件衬衣,但这批衬衣并没有附送领结,于是乙公司拒收,乙公司的拒收行为是否违约?
A、违约
B、不违约
C、部分违约
D、承诺部分生效,合同成立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乙公司的回函不应视作承诺,而是新要约,甲公司并没有对此新要约做出承诺,故合同不成立,乙公司不构成违约。故本题应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