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县公安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3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对于张某提起的诉讼,县法院的哪一种做法是正确的?
A、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C、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
D、予以受理
答案:D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据此,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提出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解释》第33条也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见,对于法定复议前置的案件,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可以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避免因复议机关拒不受理而使相对人得不到应有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