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秦岭山中产兰草。每年二、三月间,宝鸡地方官员差役益门镇(今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益门堡村)百姓进山采挖,逐渐成风。为采兰草,进山百姓常被虎狼毒虫伤害,甚至丧生。雍正五年(1727年),新任宝鸡县知县杜蒉生得知此事,深感同情,故勒《禁采兰草碑》立于益门镇,明令禁止官员差役百姓采兰草。
1996年《宝鸡县志》记载了此碑的碑文:
宝鸡县知县杜为禁采兰草事。
宝邑旧例,地方官于二三月内命益门镇四村百姓,入山采取兰草,常被虎狼毒物伤身殒命,本县莅任后闻之,深为悯恻。随据各堡居民人等公吁到县,为此永行禁止,令小民勒石,以垂久远是为记。
文后加注:“碑为雍正五年(1727)邑令杜蒉生撰,今不存。”
2010年,马珂先生在益门堡村三组路边墙根下发现《禁采兰草碑》。此碑麻石制,长约1.5米,宽约50厘米,厚15厘米,上面“禁采兰草碑记”较为清晰,其它小字已难以辨认。
据《重立禁采兰草古碑 “竖起一座文化碑”》(《宝鸡日报》2012年10月15日)报道,此碑被立于益门堡村东南部山坡上的三凤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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