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女士在某美容院进行皮肤护理后,脸部出现红肿、发痒的症状。经查,是因为美容时所用的护肤产品为不合格产品。郑女士找到美容院的老板谢某要求赔偿,谢某称他并不是这家美容院的法人代表,他使用的是朋友蔡某登记的营业执照,因此他对郑女士并无赔偿义务。请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郑女士可以要求谁来赔偿?
A、护肤品生产厂家
B、美容院老板谢某
C、营业执照持有人蔡某
D、消费者协会
答案:ABC
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同时该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在本案中,谢某是实际经营者,也是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者,而蔡某是营业执照的持有者,他们都有向郑女士赔偿的义务,赔偿后他们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当然,郑女士也有权直接向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索赔。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它不具有赔偿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