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临街装有玻璃墙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内部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正确的处理方法是_____。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果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的改善租赁物或者增设他物的行为,而且在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物的价值增加的,则出租人有义务返还有益费用。由于出租人返还的利益仅以其所得为限,因袭有益费用的范围仅限于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物增加的价值额,而不能以承租人支出的数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