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电器购销合同,依照双方约定,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银行为付款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票据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2个月付款的汇票,并交付给了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将票据背书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如果乙公司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不需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B、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应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但乙公司不须对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甲和丙对丁公司都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CD
解析: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二十八条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