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财物20万元。对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案中,甲乙分别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单看案情,无法区分主、从犯,此时,原则上根据行为人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高的视为主犯。由于甲是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其职务更高,故推定甲为主犯,二人的共同犯罪按甲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正确答案应该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