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系国家机关工作的同事,平时有隙。为报复乙,甲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匿名举报,诬告乙曾在一歌舞厅嫖娼,有“陪侍女”丙为证。公安机关调查时,丙对此作了虚假指证;乙因此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分。在公安机关查处乙的过程中,甲在公开场合多次渲染乙嫖娼的“事实”。甲的行为构成_____。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诽谤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C本案中,甲虽然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但其不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意图,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甲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没有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且被报复人非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故不构成报复陷害罪;甲在公开场合多次散布自己捏造的乙嫖*的“事实”,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