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4万、2万、2万、2万合伙开一家小餐馆,在经营的过程中,甲以餐馆的名义向菜农持续购买了大批的蔬菜,但一直没有给菜农付清菜款。后来,餐馆经营不善关门歇业,菜农讨要自己的菜款,分别找了甲、乙、丙和丁。他们都作了抗辩,下列谁的抗辩合法?
A、甲说,餐馆是合伙经营,我可以还你菜钱,但只能还你我应负担的份额
B、乙说,又不是我出面买的你的菜,你不能问我要钱
C、丙说,我们是有限责任,餐馆倒闭了,没钱了,不可能还你的钱了
D、丁说,我应该还你全部的菜钱,可是我现在没钱,你宽限我十天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甲、乙、丙、丁四人成立的合伙餐馆破产时,甲、乙、丙、丁都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付清所欠的合伙债务。丁的说法正确。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