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期10年时,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14年。但检察院认为减刑不当,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就此给予书面答复,没有更改裁定。上述案例中,何处程序违法?
A、第二次减刑后没有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B、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不当,没有以抗诉的形式提出
C、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没有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D、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没有先予执行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