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_____。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答案:D
解析:《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题目中李某本人的人身权利和单位的财产权利正在受到威胁,虽然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故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