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女)与被告李某(男)2001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李小某。2007年之后,夫妻关系逐步恶化。2012年5月,莫某草拟一份离婚协议交给李某。,李某答应莫某,如果儿子由自己抚养,并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价值20万元)归自己所有的话,愿意去办离婚手续。7月,原、被告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莫某名下的(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到李某名下。此后,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12月初,莫某搬离家中,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 关于2012年5月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李某已口头答应,双方也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所以有效
B、该离婚协议自宅基地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C、该离婚协议无效,因为李某没有签字
D、由于双方未能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该协议没有生效
答案:D
解析: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本题中,莫某与李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由于双方未能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所以该协议没有生效。故本题答案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