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生产销售制鞋机时,不得采用甲公司生产销售的制鞋机所特有的_____。
A、形状
B、包装
C、装潢
D、名称
答案:BC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 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 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 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 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 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 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人相同地域范围而使 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 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题的表述可知,甲公司的制鞋机应认定为海城市的知名商品,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同处于海城市,故乙公司不得在生产销售同类商品制鞋机时,擅自使用甲公司销售的制鞋机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