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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民告官”真的先要挨板子吗?盘点古代“民告官”的五种途径

2023-05-06 21:54:18

自古以来,“民告官”都是个极为敏感的话题,网上更是流传着“民告官”,有理无理、先打一顿的说法,而影视剧和文学作品中,也是常常出现“滚钉板告御状”等剧情。那么,古代百姓在“民告官”时,真的先要经受一番折磨吗?

在网上,曾一度广泛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即“民告官如子杀父,先坐笞五十,虽胜亦判徙二千里”,并明确指出这是《大清律》的规定,这似乎印证了我们对古代黑暗统治的印象,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实际上,《大清律例》并没有此条规定,百姓告状前先要被打板子,只有一种情况下才会发生,那就是“越级上告”。《大清律例·诉讼》中规定,“凡军诉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讼者,笞五十”。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违法行为并非指“告官”,而是“越级诉讼”的问题,《大明律》同样有类似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转,而并非阻止百姓告官。

在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固然会通过各种方式来加强统治权威,进而形成严格的等级划分。因此,“民告官”这种带有典型“以下犯上”特点的告状方式,历来为官员阶层所厌恶,但请注意,这种厌恶其实也仅限于官员阶层。

对于统治者而言,各级官员固然是维护统治的“工具”,但同时也要防止官员们的贪腐和滥用职权,因此统治者实际上非但不会禁止“民告官”现象,反而往往会为此设立特殊的渠道。

翻阅各种资料可知,如果古代百姓的想要告官,至少有以下几条路可走:

1.参与民调。古代时期,统治者为了了解民间情形或吏治情况,往往会不定期派使者前往特定地区采集民情。根据《管子·问》的记载,早在春秋时期,管仲便创造出了“问事”制度,例如“问人之所害于乡里何物也?”“除人害者几何矣”“问刑论有常以行不可改也,今其事之久留也何若?”等等。

后世王朝也曾多次采用这种方式,例如根据《汉书》的记载,汉宣帝刘询在位期间,曾派使臣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得失”。再如隋朝设置,明清时期广为流行的巡按制度,相较于临时派遣官员寻访各地,巡按御史虽然仍为临时派遣,但制度却更为完善,且频率相对更高。

虽然朝廷派遣使者和明清时期的巡按御史,都只是朝廷临时派遣的巡查官员,但如果百姓运气好能够遇到正办事的员,也可以通过向他们反映问题来告发员。

2.监察系统。古代统治者为了保证吏治清明,监督官员履职情况,从秦汉时期开始,便在地方设置有监察性质的官员,其主要职责便是对辖区内的官员进行监督核查,同时兼具整顿吏治和惩治官员的职责。

相较于前面提到的临时官员,这些监察官员乃是常设官员,例如秦汉时期中央的御史大夫和地方的侍御史;又如汉武帝时于各州设立的监察刺史,其职责中的“违法征科、行政冤滥”,便是防止官员侵害百姓;又如唐朝将天下划为十道(后增设为十五道),每道设采访使(后改为观察处置使),其职责便是检查刑狱和监察州县官吏;再如宋朝设置的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同样是为了监察地方官员;还有元明清地方设置的提刑按察使司,同样负责振扬风纪,澄清吏治,审核刑狱。

这些地方监察衙门和官员,不仅对地方官员拥有监察权力,而且直接拥有弹劾或处置官员的权力,如果想要告发地方官,这些衙门或官员也是一个去处。

3.越级诉讼。如同字面意思,所谓越级诉讼,便是指越过本司官员直接向上级衙门进行控诉。

由于越级诉讼会打乱原本的司法体系,因而历朝历代对此都予以严格限制。当然,朝廷虽然不支持越诉,但也并不完全杜绝,这也是百姓越级告官,要首先受到惩处的主要原因,不过越级诉讼虽然会被打板,但案官府还是会受理的。

为了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宋朝以后规定,凡是遇到地方官员本该受理但不受理,或将案件交给被告官员审理,或本司官员本应回避但不回避,以及官员贪污受贿等官员渎职情况,百姓可以越级诉讼,且不会因此受到惩处,明清对此予以沿用。

4.直诉上告。如果真的遇到重大案情或冤屈,亦或是遇到地方衙门根本无法处置的情况,吏民也可以直接向最高统治者鸣冤申告,这便是著名的“登闻鼓”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击鼓鸣冤”。

该制度源于周朝时期的路鼓制度,所谓“路鼓”便是祭祀宗庙时所用的四面鼓,《周礼·夏官·大仆》中有载,“建路鼓于大寝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遂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这便是最早的“击鼓鸣冤”了,也是最早的直诉方式,可以直接向周天子上陈冤情。

晋武帝时,又建立“登闻鼓”制度,即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后世多沿用该制度,例如北魏便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唐朝亦在东京、西京宫城外置登闻鼓,宋朝则专设登闻鼓院和登闻鼓检院,两院皆受理吏民申诉之状,明朝从太祖朱元璋时便设登闻鼓,并由专人管理,一旦有百姓申诉,皇帝亲自受理,官员如有从中阻拦,一律重判。

不过,明朝中期以后,“登闻鼓”制度虽然未被取消,但也逐渐流于形式,清朝更是规定“必关军国大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否则不得击鼓,违者重罪。

唐朝时期,除了“登闻鼓”外,吏民还可以直接上表诉讼,且规定朝廷官员必须立即受理,尽快闻奏,否则就要受到惩处,如《唐律·斗讼》有载“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百姓甚至还可以直接拦皇帝车驾诉冤,如《唐律·斗讼》有载“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

此外,武则天掌权时,为了整顿吏治、打压反对势力,还曾大开告密之门,哪怕是普通百姓,只要想告密,各级官员也不得过问,而直接由武则天自己接见,后又于垂拱二年(686年)三月设铜匦于朝堂,鼓励百姓上书言事。

5.拿官上告。相较于以上几种方式,这种方式更为极端,即百姓可以直接捉拿官员,然后押送官员前往京城受审。这种方式只发生在明朝初期,当时朱元璋为了严厉打击威海地方、鱼肉百姓的贪腐官员,不仅在《大诰》中明确规定百姓可以直接捉拿贪腐官员送至京城严惩,而且对这种现象极为鼓励。

例如常熟县陈寿六等三人将贪财害民的官吏顾英绑缚至京城面奏,便获得了重赏。同时,为了鼓励这种现象,朱元璋还规定,对于阻挠百姓入京告状的官员,要严厉惩处,例如淳化巡检何添观因阻挠嘉定县民郭玄二入京告状,被朱元璋下令砍脚戴重枷服刑。

不过,这种方式因为太过极端,只存在了较短时间便消失了。

以上便是古代百姓“民告官”的几种主要途径,从这些制度不难看出,古代统治者为了确保统治稳固,整顿吏治、打击贪腐,其实也是给了百姓告发官员的渠道。不过,由于朝廷的腐败和官官相护的影响,大多“民告官”的途径都很容易被堵塞,以至于百姓往往求告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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